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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策依据:
2016年1月1日,《居住证管理办法》颁布并正式实施,替代了之前的《居住证暂行管理办法》,同期发布《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》,对积分落户细则做了调整。
办理条件:
- 在我国境内具有合法有效户籍身份;
- 持有有效的居住证;
- 机关、团体、事业单位、企业、民办非企业单位、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招用(或者在津投资办企业),且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、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;
- 在津具有合法稳定的落户地点(包括:本人、配偶、父母、子女名下私有产权住房、军产房、经公安部门认定具备常住户口登记条件的公产房、公寓等住房;用人单位及市、区县人民政府所属人力资源中介机构的集体户口);
- 居住证积分达到申报指导分值。(申报指导分值可随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进行调整,2016年申报指导分值为140分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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